2023年四川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卷及参考答案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手段。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常见采取以下具体手段:
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预防对宪法的随便修改,各国宪法常见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由于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需要严加限制。
打造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达成的要紧渠道。
完善违宪审察规范。在当代宪政进步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察规范,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察活动,准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
加大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推进宪法讲解权的积极运用。
2.怎么样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适当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大家全方位剖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办法与方法。譬如,剖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大家需要剖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进步中考察宪法,以全方位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日常的局限性。最好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进步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健全宪法,寻求宪法进步的多元化渠道。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
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达成,从而在客观上降低缺少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范围,以达成宪法的一种活动,具备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
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渠道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一般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国内,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通过有效的宪法讲解体制,也可以在肯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达成。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成效看,通过司法化渠道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征。而且,这也能够帮助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征。
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宪法规范具备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防止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维持中立,它一直以肯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要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权势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权势活动的自我限制。
宪法规范具备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适当的组织和分配。没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只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宪法规范具备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备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可以约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宪法规范具备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点,需要在社会日常长期稳定,不能随便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非绝对的,当客观现实状况发生变化,尤其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些宪法规范,以维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备特殊的制裁手段。司法审察规范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只包含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含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要紧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些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规范、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察、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是宪法制裁的范围。
宪法规范具备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备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第一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进步过程。具备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要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非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日常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法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宪法规范的三要点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种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备肯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种规范中大家可以找出假定、处置与制裁三要点,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点隐含在处置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目前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括的三要点,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置部分是主导性原因。尽管宪法条文没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括着两个原因,构成宪法规范事实上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三要点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置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质包括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置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具体体现。这种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备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引导大家行为有哪些用途。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只表目前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将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因为对将来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一需要确定大家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适合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办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肯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致使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只全方位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拟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势必结果是:不只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征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拟定权主体并没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依据社会日常出现的特定状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手段。这个时候宪法规范文身的效力并没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宪法停止或暂停。它是指因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暂时暂停宪法规范中特定条约效力的状况。宪法暂停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暂停和违宪的宪法暂停两种。前者是指依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约的效力;后者则指没宪法规范的依据,而依据临时命令或手段暂停宪法规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