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卷及参考答案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什么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虽不直接运使用方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了解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一定其权力制约有哪些用途。
充分一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用途。
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括什么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法治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因为法律具备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需要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可以把法治抽象化;
法治需要与民主相结合,没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需要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些权威,坚持法律面前每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览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员工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国内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员工,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国内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实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防止地带有肯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总是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开创者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事实上只不过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由于其立论基础是没办法证实的“自然状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
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涉及更为要紧的社会经济范围。
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很多局限性,却并不可以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由于它不只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起了进步用途,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①主权是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打造应该经人民赞同,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只不过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需要政府为人民服务。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需要封建专制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用途。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的做到为人民服务。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能依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打造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打造真的的无产阶级政权。
2.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答: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是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是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是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需要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款,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依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讲解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征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打造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假如下议院对内阁不信赖,不是内阁总离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征,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征,通过加大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打造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依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依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后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总统在法按期限内得需要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能拒绝;有权就所有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赖案或当它不认可的时候,总理需要向总统提出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