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与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 根据学校全日制学科专业设置授与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与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理论联系 实质,初步拥有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公共基础 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学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以 及毕业设计(论文)(包含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 学环节的各项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 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参加根据培养计划设置的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 成绩合格。
(四) 全部课程的平均绩点达到1.8,并且毕业设计(论 文)成绩达到中。
(五)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外语水平应达到规定需要。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其外语水平被觉得达到授与学 士学位的规定需要:
(1) 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考试”) 考试成绩N425分;或CET-4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公布的当次可授与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6考试”)分数达到 420 分;
(2) 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以下简称“PETS-3考 试”)笔试分数达到60分。
(3) 参加本校组织的本科大学英语学位考试成绩合格。 上述第(1)、(2)点所述的CET-4、CET-6考试成绩单或PETS-3考试成绩公告单自打印落款日期起算,至我校公布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
毕业后一年内达到学位外语水平需要的(自毕业证书打印落款日期起算,至相应考试成绩公告单打印落款日期截止, 低于1年),须在毕业后1年内提岀申请(自毕业证书打 印落款日期起算,至我校公布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止,低于1年)。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可以授与学士学位。
(一) 在学籍有效期内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 录;
(二) 在学籍有效期内因违纪违规遭到记过以上(含记 过)处分;
(三) 经审察发现,有其他不可以授与学士学位是什么原因。
学士学位授与程序
(一) 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当次规定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的时间内或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 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 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在学位授与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位 获得者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且性质和情节紧急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与、不授与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与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