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海南自学考试06616常识产权概论复习提纲(5)
2、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颖性:
不是现有设计;也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将来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创造性: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应当具备明显不同。
不能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的分类号在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不是是相近似商品的时候仅起参考用途。假如一项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分类号不同,但其指定的作用与对比文件相近,仍应觉得两者是相近似类型商品的外观设计。假如一项外观设计的外轮廓形状为该类商品的常规形状,而其上图案和色彩均与对比文件的相应要点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因为商品的常规形状困难给一般买家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应觉得该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3、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很状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初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创造创造。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发表的创造创造。
4、未经申请人赞同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创造。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专利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除此之外,修改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一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很状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初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本条为具体适用新颖性宽限时的特定新增情形。在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3种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时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进行了做了进一步扩展和丰富。修订目的在于当危及公共利益的突发情出现或马上出现时,为保证尚未申请专利的新技术在公开用之后仍然可以申请并获得有关专利,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