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说明
1、法院:是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纠纷进行审理、裁判的国家机关。
2、国家机构:是肯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为达成其统治职能而打造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3、司法机关:是具体适使用方法律的国家机关,即依据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解决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国家机关。
4、审判权:是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5、司法审察:是指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法审察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不是合宪的规范。
6、法院的组织体系:指一个国家内法院系统的安排设置和组织结构,具体包含横向组织体系和纵向组织体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7、审判组织:指代表人民法院承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的组织形式。
8、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9、合议庭:指由数名法官或法官与别的人员一同组成法庭集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10、审判委员会:是国内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11、审判权:是法院的审判组织对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12、审判权的功能:指审判权设立和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对诉讼乃至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3、受理起诉权: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察,并决定是不是受理的权力。
14、调查证据权: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15、诉讼指挥权: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
16、裁判权: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处置程序性问题而享有些权力。
17、判决权:是人民法院为在诉讼过程中处置实体性问题而享有些权力。
18、审判原则:指由法律确定的,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审判行为起指导用途的基本准则。
19、审判独立原则: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0、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去法律规定的状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
21、适使用方法律平等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需要平等地适使用方法律,保障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同推进诉讼的进行。
22、审判规范:指法律确定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起着要紧用途的规范。
23、合议规范:指由数名审判职员组成审判法庭,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规范。
24、两审终审规范: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规范。
25、回避规范:指审判职员和其他有关职员遇见法律规定不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审判规范。
26、陪审规范:指人民法院吸收职业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规范。
27、法官:是依法具备审判职权并代表国家以各种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国家员工。
28、检察员:指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检察权、承办检察业务各类案件的执法职员。
29、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1、正确实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日常的体现。
30、检察官回避规范:指为了预防检察官受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特定关系的不好的影响,确保公正执法,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区域和实行公务的活动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一种管理规范。
31、主侦检察官:指按肯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并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侦查的案件行使自主决策权的检察官。
32、主诉检察官规范:指检察机关中负责起诉任务的检察官已经过肯定程序而获得的在受理案件后,能对案件的审察起诉、出庭公诉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行使控诉任务,享有处置案件特殊权利,并承担主要义务的一种检察职权。
33、检察官:指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员。
34、公诉权:也称为控诉权,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已确认犯罪嫌疑人犯有应当遭到刑事惩罚的罪行,并向法院提出控告,需要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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